關于調整和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的通知 浙價服〔2005〕345號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進一步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行為,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對現行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進行調整和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是指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開展會計師事務所準許的業務,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務費用。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和企業注冊資本驗資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準收費標準見附件,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服務時的具體收費標準可在附件基準收費標準基礎上,按照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低于經營成本的原則確定;其他會計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更的驗資業務,其基準收費標準可按注冊資本變更后同檔收費標準提高40%執行,但不得另行收取審計費用;涉及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及期貨相關業務的會計服務,其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會計師事務所服務也可采用計時收費的方式,屬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服務收費計時收費具體標準暫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確定,報省物價局備案。 三、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服務,應堅持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時間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四、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其經營場所、交費地點的醒目位置標明服務項目、計費方法、收費標準等內容,不得在標價外擅立項目亂收費。 五、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通知規定亂收費的,應按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查處。 六、本通知適用于在浙江省內開展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收費,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原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會計、審計中介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價費〔1998〕503號)同時廢止。 附件: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基準收費標準 浙江省物價局 2005年12月31日 附件 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基準收費標準 序 號 收費項目 基準收費標準(元) 一、會計報表審計(按資產總額分檔計收) 1 50(含50)萬元以下 1200 2 50—100(含100)萬元 2000 3 100-300(含300)萬元 3000 4 300—600(含600)萬元 4000 5 600—1000(含1000)萬元 5000 6 1000—2000(含2000)萬元 6000 7 2000—4000(含4000)萬元 7500 8 4000—6000(含6000)萬元 9000 9 6000—8000(含8000)萬元 10500 10 8000-10000(含10000)萬元 12000 11 10000萬元以上 0.12‰ 二、驗 資(按注冊資本額分檔計收) 1 10(含10)萬元以下 600 2 10-50(含50)萬元 1000 3 50—100(含100)萬元 1500 4 100-300(含300)萬元 2000 5 300—600(含600)萬元 2500 6 600—1000(含1000)萬元 3000 7 1000萬元以上 0.3‰ 注:會計師事務所對委托業務不在當地,需赴外地辦理業務的,差旅費不在上述標準內,由委托方另行承擔,并在合同中約定。 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計時收費標準(試行) 浙注協[2006]82號 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計時收費標準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行為,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調整和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的通知》(浙價服[2005]34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收費標準。 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計時收費標準 人員類別 計時收費標準 主任(副主任)會計師 600—1200元/小時 注冊會計師 400—800元/小時 助理人員 100—500元/小時 關于修訂現行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的通知 北京市會計報表審計 1>會計報表審計目的 **企業會計報表審計使用目的有:辦理工商年檢,向銀行貸款,公司清算,股東了解經營情況,收購,企業重組、兼并等等,無論企業審計用于何種目的,會計師均應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謹慎執業,出具真實合法的審計報告,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 2>出具會計報表審計報告一般提供如下資料: 1、 營業執照(正本)及行業特許經營證 根據《北京市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費標準最低指導價格如下:
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調整和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的通知》(浙價服[2005]345號)的文件精神,會計師事務所服務可以采用計時收費的方式,屬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服務收費計時收費具體標準暫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確定,報省物價局備案。為此,我會制定了《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計時收費標準(試行)》,作為《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基準收費標準》的補充,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際執行中,如果按計時標準收費低于我會《關于轉發(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調整和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的通知)的通知》(浙注協[2006]1號)中確定的基準收費下限的,實際收費不得低于下限。資產評估機構如實行計時收費,可參照執行。
附件:浙江省會計師事務所計時收費標準(試行)
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試行)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計時收費是指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開展業務,按提供服務的時間、提供服務人員的類別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務費用。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計時收費服務,應堅持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時間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計時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其經營場所、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標明計時服務項目、計費方法、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五條 各會計師事務所可在本計時收費標準的幅度范圍內確定本所的計時收費標準。
第六條 本計時收費標準按提供服務人員的類別分類確定,一人符合兩種類別的,按高檔計費。
第七條 本收費標準適用于在浙江省內開展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計時收費。
第八條 本收費標準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我市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自1996年試行至現在,對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行為、保護委托方利益起到了積級作用,但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需要。現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六部門發布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我市實際情況,對《關于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京價(收)字[1996]第260號,以下簡稱《通知》)補充規定如下:
1、外資委托的或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由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貫例制定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2、放開《通知》中擔任常年會計顧問(年度)、制定合同章程、編制可行性報告、設計會計制度、會計電算化設計、清理亂賬、建立新賬、財務會計稅務咨詢、代理申報納稅、中外文翻譯的收費標準。
3、基建預、決算審計服務,仍執行現行的收費標準,即,預算審計按工程預算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費,工程決算審計按核減額的百分之五至十五或核增額的百分之三收費,收費最低不少于3000元。
4、稅務審計服務,仍執行現行中期審計的收費標準,即,現有資產總額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按現有資產總額千分之二收費、一千萬元至一億元(含一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一收費、一億元至十億元(含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八收費、十億元至五十億元(含五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一收費、五十億元以上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零八收費。
5、年度審計、中期審計、離任審計、解散清盤審計、驗證資本在現行收費標準上增加兩檔收費標準,即年度審計,現有資產總額十億至五十億元(含五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二收費、五十億元以上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一收費;中期審計、離任審計、解散清盤審計、驗證資本,現有資產總額十億到五十億元(含五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一收費、五十億元以上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零八收費。
6、房地產評估收費仍執行我局京價(房)字[1997]第398號、京價(房)字[1997]第419號文件,其它評估執行京價(收)字[1993]第003號文件。
7、取消《通知》中“計件收費標準表”注第2項“服務項目中規定的比例收費標準為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
本《通知》自10月15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七日
2、 營業執照變更事項通知書(若有)
3、 工商局企業信息情況表(若有)
4、 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
5、 驗資報告(各期)
6、 股權轉讓協議及公證書(若有)
7、 公司章程
8、 外匯登記證
9、 組織機構代碼證
10、 上年審計報告(若有)
11、 截止本年度12月31日現金盤點表
12、 本年度12月31日各開戶銀行對帳單及余額調節表
13、 年末存貨盤點表
14、 固定資產清單及折舊計算表
15、 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若有)
16、 其他固定資產所有權憑證(如發票、車輛行駛證等)
17、 借款合同及銀行貸款證
18、 借款擔保合同(若有)
19、 年度各稅種納稅申報表
20、 稅收優惠批準文件(若有)
21、 年度稅務檢查決定書(若有)
22、 房屋租賃合同
23、 年度總帳、明細帳、會計報表
24、 審計過程中需要的其他資料